陕西易通商联商户合作合同

甲方:陕西易通商联网络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本合同基本目的是确认乙方同意受理甲方发行的易通系列消费卡,包括但不限于易通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以下统称“易通卡”,在其陕西省内营业网点刷卡消费。

基本目的:

本合同基本目的是确认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的特约入网商户,并受理甲方客户使用甲方旗下发行的易通系列消费卡,包括但不限于易通标准卡(易通生活卡、易通运动卡、易通生肖卡),易通主题卡,易通联名卡,以下简称“易通卡”。在其营业网点刷卡消费。

第一条 关于易通卡(英文名“Easy Pass”)

易通卡是指由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发《支付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陕西易通商联网络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通公司”)发行,可在易通公司特约商户内刷卡消费使用的预付费储值消费卡。《支付许可证》证书编号Z2015361000010。

第二条 关于易通卡系统支持

易通卡系统为甲方所有,是实现易通卡发卡管理、交易实现及交易清算的管理系统。此系统已经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检测单位——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功能、风险监控、性能、安全性和文档的检测,其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

鉴于甲方与银联商务陕西分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甲方所发行的易通卡可直接在银联商务POS(或MIS)机具上受理刷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负责易通卡片设计与制作、卡片发行、销售、市场的宣传推广及易通卡的解释工作。

3-2 付款

甲方须保证易通卡消费后,乙方的相应刷卡账务得到及时完全的支付。甲方将在乙方确认交易资金后的第二个日内将资金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双方有另行约定的除外)。易通卡资金备付金监管银行按双方约定资金划转时间按时、足额划转(以银行划款日期为准)。若未能及时按约定向乙方结算资金,除因银行工作差错原因外,甲方应承担责任,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3-3 发票

甲方应对收取乙方的手续费每个月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开票内容:服务费。

3-4甲方在兴业银行开立易通卡资金备付金专用账户,并接受人民银行对该账户的监管。除按《合作合同》约定划拨备付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给商户清算外,甲方不得挪用资金。

3-5甲方于次日(工作日)将刷卡流水报表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核对账务。乙方通过以下的下载地址www.easy-pass.cn 进行商户消费对账资料下载。

3-6 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提出并经甲方查实后,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

3-7 在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有权查验客户原始交易签购单,其交易签购单上任何数据资料(如交易金额、卡号、交易日期等)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交易签购单,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8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受理易通卡所需的POS机具。乙方应妥善使用、保管POS机具,如发生因乙方造成的人为损坏或丢失,乙方须按原价赔偿。

3-9 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并配送受理易通卡POS机具所需的打印凭证。

3-10 甲方保障易通卡系统的正常运转,以及易通卡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因甲方系统故障、操作失误而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11 如乙方出现严重违规现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收回POS设备。

3-12 保密及非竞争

除用于乙方收单业务需向“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和用于乙方资金结算需向“中国银联陕西分公司”提供的部分资料外,甲方同意严守机密,除乙方有明确许可外,所有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从乙方获得的技术、经济、财务和市场信息均不得向他方泄漏。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受理甲方的易通卡

乙方承诺受理甲方旗下有效的易通卡作为付款方式,并承诺对持易通卡消费在价格上与现金消费无异。

4-2 产品和服务质量、场所安全

乙方应在安全的场所提供质量上乘、卫生清洁的产品(包括乙方自产以及外购的产品)及服务,产品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其经营的要求(包括国家和陕西省及西安市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及其他安全要求)。

乙方应独自对持卡人或第三方在乙方营业场所消费时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而引发的安全事故等造成的财物、人身伤害损失等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4-3 易通卡的使用

乙方不得允许持卡人将卡内金额兑换现金。如果易通卡POS机显示易通卡上金额不足以支付消费金额,则乙方应先扣易通卡上所剩余额,并向持卡人收取现金补足差额。

乙方应将POS机打印出的签购单交予持卡人签字确认,并将持卡人存根交给持卡人,商户存根联由乙方自己保存。当双方之间有争议时,乙方应出示该商户存根,甲方亦只承认该商户存根联作为协调解决争议的合法凭证。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没收易通卡。当发生POS机拒认易通卡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指示处理。

4-4 标识、标志

乙方必须在其营业点的对外显著位置正确张贴或摆放由甲方提供的标识贴、标志牌,且不得以任何的理由拒绝,以免引起持卡人的误解,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在其营业场所内适当位置放置易通卡的相关宣传品。

POS设备如在维护保修期间而暂时无法受理“易通卡”消费的,则乙方应及时以书面等方式明示顾客,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使用其名称与司标用于甲方的商业宣传或广告。

4-5 费用

乙方同意就甲方易通卡持卡消费者在乙方方营业点消费额支付xxx%作为乙方的手续费。(另外,乙方同意给与易通卡持卡消费者yyyy优惠)。

4-6 费用支付

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易通卡系统自动从刷卡消费交易金额中扣除上款约定手续费。

4-7 发票

乙方应就易通卡在乙方营业点的持卡消费额全额向甲方每月一次性开具零售发票。

乙方每个结算周期开具发票的总额必须控制在本结算期甲方易通卡的交易结算金额之内。乙方所开购物发票内容为乙方经营的所有商品,甲方有义务告知购卡者,开发票内容不得超出乙方的经营范围。

乙方负责将POS机打印出的持卡人存根交由持卡人,不负责向持卡人出具任何形式的发票,但如持卡人消费的金额大于所持易通卡金额的,乙方仅就持卡人支付的差价金额向持卡人出具发票。甲方负责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因此产生的客诉由甲方处理。

4-8 乙方负责及时完成本方账务的核对工作,若核对有误应立即向甲方提出查询。

4-9 乙方收银员每天需作结账交易,以便核对POS机终端每日易通卡交易。对于异常或隔日退货交易,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填制《易通卡POS异常交易/退货申请表》,加盖财务印章后传真给甲方。乙方应确保《易通卡POS异常交易/退货申请表》原件与传真件的一致性,由于原件与传真件的非一致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10 乙方若需变更结算账户,需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后正式通知甲方,甲方将按乙方提出的变更时间和新结算账户更改系统注册,并从约定的时间起按新结算账户结算乙方消费资金。

4-11 保密及非竞争

乙方同意严守机密,除甲方有明确许可外,所有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从甲方获得的技术、经济、财务和市场信息均不得向他方泄漏。

4-12 违约事项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易通卡POS消费交易额,除银行原因外,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 1‰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的,除收取前述违约金外,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任何因甲方原因问题而导致乙方损失或乙方根据约定有权收取款项的,乙方有权在结算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甲方应在乙方扣款后 5 个工作日内补齐保证金。

第五条 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两方签署后合同后生效。本合同合作期限为 贰 年,自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果在该有效期或在任何延长期到期前 30 天内,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将继续有效,有效期自动顺延 贰 年。

第六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义务

1、如甲方易通卡的发行业务因任何原因终止,或本合同到期或终止时。乙方应交还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设备和材料;去除张贴在其场所内标识、标志和其它宣传材料并归还其它未用完的资料给甲方;停止使用甲方任何工业产权;停止向公众或他方表示其仍为甲方特约商户网络的成员。张贴停止接受易通卡用于消费的通知,以避免合作结束后仍有持卡者来消费的问题。甲方将不对任何因此而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2、甲方应停止使用乙方名称与司标,并不得用于甲方的商业宣传或广告,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非转让性

没有甲乙双方的书面认可,甲乙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对本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条 特别约定(本条款如与上述条款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9-1 乙方应为易通卡持卡者的方便消费提供卡内余额POS机查询、当日消费撤销等服务。

9-2合同约定所使用银联商务POS机具为易通卡刷卡设备提供商,乙方另选择其他银行卡受理服务商时,需保留此设备并受理易通卡至合同期满。

9-3若任一方工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或银行账户信息有变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确认对方知悉;如因未书面告知造成损失的,则由变更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方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力。

第十条 双方银行账户信息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户名:陕西易通商联网络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56010100100696666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西安市签署,以中文书就,甲方所有承诺以本合同条款为准,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风险提示

12-1请通过甲方官网www.easy-pass.cn公示《易通卡章程》,提前了解多用途预付卡使用方式,据此向消费者解释有关卡片问题,免除不必要的纠纷。

12-2请选择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受理机构(机构信息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查询“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以充分保障结算资金安全和收单权益。

12-3本协议仅限易通卡受理业务,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易通卡发行业务。

12-4双方均不得协助利用易通卡从事或变相从事预付卡套现交易。

12-5乙方不得违反《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或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规定,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或变相从事多用途预付卡业务,违者将由监管部门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2-6如发现任何违法违规经营多用途预付卡行为的,请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站http://jubao.pcac.org.cn举报。

甲方:陕西易通商联网络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易通卡客服

电话:18091397906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